光明英來學校家長教師會會章  [下載原文件PDF]

(一) 名稱
本會定名為光明英來學校家長教師會,以下簡稱本會。
(KWONG MING YING LOI SCHOOL PARENT-TEACHER ASSOCIATION)

(二) 會址
元朗元政路12號

(三) 宗旨
加強學校與家庭之間的聯繫合作,培養家長與家長及教師與家長之間的友好關係,促進學校教育與家庭教育之配合;聯繫新生家長,協助新生及其家長盡快適應學校運作;並討論共同關心的事情,務求群策群力,共謀改善學與教學環境,提高教育質素,使光明英來學校成為一所高效能學校,培育學生德、智、體、群、美五育均衡的成長。

(四) 會籍
1. 家長會員: 凡現在在光明英 來學校(以下簡稱本校)就讀的學生家長或監護人均自動成為「光明英來學校家長教師會」家長會員,享有下列第(五)項之權利及肩負下列第(六) 項之義務。會籍以家庭作為單位,同一家庭只須一名家長申請成為會員,倘學生退學或畢業離校,則其會員資格自動撤銷。不擬加入本會之家長應每年九月向本會提出申請。
2. 教師會員: 本校現任校長及教職員為當然會員,在任期間享有下列第(五)項之權利及肩負下列第(六) 項之義務。

(五) 權利
凡會員均有選舉,被選、動議及表決等權利,並享有參加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的權益。

(六) 義務
1.會員須遵守會章各項規則,依從以及履行本會的決定;
2.不得冒用本會之名義於言行上損害本會及本校聲譽;
3.家長會員及永久會員須按時繳交會費。

(七) 會費
1.家長會員須於每學年九月繳交會員年費,年費由常委會訂定。( 工作小組建議為每年50元 )
2. 凡會員有中途退會者,已繳各費概不退還;
3. 教師會員毋須繳交會員年費;
4. 除第七項第1條列明的費用外,會員並無義務再向本會提供金錢資助。惟任何會員均可自願捐款予本會,以推動會務。

(八) 
本會由會員大會和一個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 “__常委會__”)組成。

(九)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本會所有會務均由常委會代為處理。

(十)
會員大會由常委會召開,該常委會可召開周年全體會員大會或特別全體會員大會。

(十一) 
會員大會每年最少應舉行一次。會上,主席須就本會的一般會務及財政狀況,作出報告。並每隔二年舉行選舉,從而選出下屆的常委會委員。

(十二) 
在接獲最少五十名本會家長會員聯署提出列明討論某項或某些事宜的書面要求後,常委會須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召開特別會員大會的通知須於開會至少七日前送交各會員。

(十三) 
所有會員大會的法定出席人數最少為八十位會員(包括家長會員及教師會員)。會議逾半小時仍未有足夠法定人數出席時,如該會議是根據(第十二項)之要求召開,則該會議將自行取消。倘會議屬常委會召開,則由主席另定時間舉行,屆時出席人數不論多少,均為有效。

(十四) 
常委會由二十名委員組成,其中十二名為家長會員,於會員大會中選出,委員互選主席及各職位;另外八名委員為教師會員,由校長委任,並於會員大會中確認。

(十五)
常委會每年最少召開會議二次,分別為十月及四月。若有重要事項磋商,則隨時由主席召開。

(十六)
常委會會議的法定出席人數必須為全體委員數目的一半或以上。若主席缺席會議,由副主席(常務)代行主持會議。

(十七) 常委會職權

  1. 執行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之議決案;
  2. 處理日常會務;
  3. 向會員大會負責,提交會務及財務報告;
  4. 規劃本會一切工作,並推動會務的發展;
  5. 聘請熱心本會事務之社會人士出任本會名譽會長,惟該等人士無選舉或被選舉權。
  6. 負責聘請熱心本會事務之家長會員出任增選委員,惟該等人士於常委會有動議權但無表決權。
  7. 批准接受捐款;
  8. 處理會員退會申請;
  9. 補選委員,以填補年中出現的空缺。

(十八) 常委會委員的職權

  1. 主席: 由一位家長會員出任,代表本會與外界之聯絡;主理一切會務,主持一切會議及指導常委會之各工作小組;收集家長意見向校方提供,但建議事項不能超越校長或教育局局長之職權範圍或教育條例的規範。
  2. 副主席(資源): 由一位家長會員出任,負責開拓及管理資源,包括透過申請各類計劃之基金,聯繫社會上不同的機構合辦活動;並管理有關資源。
  3. 副主席(訓練): 由一位家長會員出任,成立訓練小組,主理一切有關家長教育及學生訓練事宜。
  4. 副主席(義工): 由一位家長會員或出任,成立家長義工小組,協助校方執行非教學之常規工作。
  5. 副主席(學術): 由一位家長會員出任,成立學術小組,協助校方策劃、組織及推動本校學務及課外活動,策劃本會之文娛康樂活動。
  6. 副主席(常務): 由本校現任校長或副校長出任;協助主席推行本會日常運作事宜;聯絡及促進各委員間之合作;準備有關會議議程及在主席缺席時執行主席之職權。
  7. 秘書: 由一位家長會員及一位由校長提名的現職書記出任,主理本會一切文書工作及來往書信;會議紀錄及保存各類檔案印章工作;負責本會會員會籍事項及聯絡工作。
  8. 司庫: 由一位家長會員及一位由校長提名的現職教師出任。主理本會會費及其他收入的收支賬項,銀行戶口之結存等,於每次會議中向常委會報告,並於每年會員大會編製年結交執委會核實後,於會員大會通過。
  9. 服務: 由一位家長會員及一位由校長提名的現職教師出任,協助副主席(義工)推行工作。
  10. 教育: 由一位家長會員及一位由校長提名的現職教師出任,協助副主席(學術)推行工作。
  11. 訓練: 由一位家長會員及一位由校長提名的現職教師出任,協助副主席(訓練)推行工作。
  12. 宣傳: 由一位家長會員及一位由校長提名的現職教師出任,負責一切出版事宜及宣傳工作。 
  13. 總務: 由一位家長會員及一位由校長提名的現職教師出任,負責購置用品,佈置會場;處理不屬其他各組範圍之事務。

(十九) 每屆常委會委員任期均為二年,委員可連選連任。

(二十) 常委會所有工作人員均為義務人員。

(廿一) 在上述的所有會議中,若對某議案正反雙方的票數相同而並無一方取得簡單多數票,則主席可以投決定性一票。

(廿二) 光明英來學校法團校董會校監、校董為本會當然會長,校長及退休校長為本會當然顧問。歷屆退任主席、副主席為本會永遠名譽顧問。 

(廿三) 上屆常委會應提名及邀請家長會員競選,但任何有意參選常委會之會員,亦可報名參選,報名名單須於會員大會前三星期郵寄或交往本會。

(廿四) 選舉於會員大會召開當日進行,得票最多之十二名候選人當選為新任常委會委員。若參選人數為十二人,則全部自動當選。

(廿五) 選舉完竣後,新任常委會委員須於一個月內召開首次常委會,互選職位,並將新任常委會名單呈交警務處社團註冊處備案。

第五章:取消會員資格

(廿六) 
如有違反下列任何一項者,且經常委會討論及通過,該名會員可被警告或取消會員資格:
1. 違反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所通過之會規、章則者。
2. 觸犯本港法例,而被判有罪,並被判罰超過三個月監禁者。
3. 擅自冒用本會名義,從事不適當之活動,導致本會或本校名義受損者。
4. 欠交會員年費者。

(廿七) 
已被取消會員資格之會員,其所交之年費及其以往自願之捐贈,一律不得發還。如被開除者為常委會委員時,則其職權即告自動撤銷。

第六章:財政

(廿八) 
本會可將本會的款項用於發展會務和支付各項相關開支。

(廿九)
常委會有權酌情決定從本會的款項中,撥其認為合理的數目予本校,以供設立獎學金、獎項或其他認為恰當的用途。

(三十) 
本會銀行存款,均須由主席、常務副主席及司庫四人中其中二人聯署(必須包括一位教師委員及一位家長委員)方可提取。

(三十一)
核數: 由常委會提名一位義務稽核,並於全體會員大會確認,負責每年最少查核本會賬目一次。

第七章:附則

(三十二)
解散
如擬解散本會,有關的決定須獲全體會員人數的三分之二多數會員贊同,方為有效。

(三十三)
資產處理
如擬解散本會,任何餘下的資產,需由本會會員大會商討議決,唯有關議決不可涉及將有關資產分配給本會的會員。

(三十四 )
罷免
如擬罷免常委會家長/教師委員,有關的決定須獲四分之一家長會員聯署要求,以書面列明罷免理由,方可於特別全體全員大會中議決。有關議決須獲出席會員大會的三分之二多數會員贊同,方為有效。

(三十五)
修改會章
除涉及常委會委員資格的修訂須得四份之三會員討論及通過,並取得法團校董會在不抵觸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關於法團校董會政策下的批准方為有效的規定之外,會章的其他任何修訂得於會員大會上提出討論,並由出席大會之過半數會員通過,呈奉警務處社團註冊處批准,方能生效。

(三十六)
本會所討論的事項及舉行的活動應遵照香港政府所頒佈之法令及教育條例,不應干預學校行政或影響校方行使職權,亦不應有違本校辦學宗旨。

(三十七)
本會所討論及議決的事宜應以顧及全體學生利益為目的,而不應涉及個別學生之學行問題。

第八章:資產負債表

(三十八)
根據「光明學校下午校家長教師」2006年度會員大會的議決,其資產全數轉入「光明英來學校家長教師會」,繼續供會務運作之用途。

第九章:會員確認

(三十九)
「光明學校下午校家長教師會」永久會員將於「光明英來學校家長教師會」成立當天自動成為永久會員。

(四十)
2009年8月31日前成為本會永久會員,但沒有子女於本校就讀的家長仍永久保有會員資格,並改稱為特別會員,享有參加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的權利,惟無選舉,被選、動議及表決等權利。

(四十一)
該等家長(四十)日後如有子女進入本校就讀,可享有豁免繳交會費的權利,其身份將自動被確認為家長會員,享有與其身份對應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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